10月1號生效!66項鋼鐵製品,進口新規定!
2019.09.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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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08年10月1日起,CCC7208.51.10.10-0「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,飛捲盤狀,厚度50公厘及以上,以重量計含碳量0.6%及以上者」等66項貨品,增列輸入規定「469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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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,旨揭貨品除產地為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者外,如未檢附出口國、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產地證明,屬不得進口的貨物,由海關依關稅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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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貿局106年11月7日貿服字第1067030635號公告及108年5月22日貿服字1080151013號公告,同時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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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: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
附件2:貿服字第1087024904號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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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資料來源:經濟部國貿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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