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2月10日起,針對這兩項貨品加強查驗
衛福部依據食藥署109年2月4日FDA北字第1092000526A號函及FDA北字第1092000526B號函辦理,因:
1. 自韓國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2103.90.90.90-5 其他第2103節所屬之貨品」,於近6個月內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已達3批;
2. 自印尼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0902.30.90.00-4 其他紅茶(發酵),每包不超過3公斤」,於近6個月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已達3批;
為確保輸入食品的衛生安全,公告自109年2月10日至109年8月9日止(進口日),針對上述兩項產品,採加強抽批查驗。
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保食品衛生安全;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,應主動停止販售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
違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詳情請查閱:
1. 附件第1092000526A號函
2. 附件第1092000526B號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