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輸入規定|修正植物檢疫規定
2021.03.02 行政院農委會
農委會公告自110年2月23日起,修正「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」
乙、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六點及其附件「茄屬及番椒屬種子輸入檢疫條件」
修正內容如下:
※輸入茄屬及番椒屬種子,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,證明於輸出前經實驗室檢測未罹染如附件所示病毒及類病毒
※輸入檢疫之程序、方法及抽驗數量,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,與其他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※輸入茄屬及番椒屬種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輸入:
1. 未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
2. 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,證明事項不符第二點規定者,且經職務檢疫機關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放棄補正。
詳情請見:農授防字第1101493137A號 公文